“新闻与法:新文科建设系列学术讲座”第五讲:庹继光教授来山大威海校区讲解记者真相追寻中的法律规范与保护
文/周姝丽 图/崔志源
12月23日晚,由文化传播学院和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新闻与法:新文科建设系列学术讲座”第五讲在威海校区闻天楼一楼报告厅开讲。四川师范大学教授、郑州大学特聘教授庹继光作了题为“记者真相追寻中的法律规范与保护”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文化传播学院副院长张文祥教授主持,文化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和法学院部分师生聆听了讲座。
庹继光教授围绕“网络时代与后真相”议题进行论述。他指出,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信息发布门槛显著降低;在后真相时代,人们被情绪、群体等左右,对于事实和真相的关注反而降低,专业人员对于真相的揭示和挖掘显得更加重要。通过罗一笑、林丹的案例分享,庹继光教授对记者在探寻真相中的职业本性进行探讨。他认为,把记录作为记者的本职工作是一种错觉,中国最早的记者为“访员”,以采访为首要任务。另外,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是记者的职业道德准则。
庹继光教授介绍了三种不同的真相,分别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新闻事实。他说,法律事实、新闻事实不可能等同于客观事实,但应力求接近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新闻事实存在差异时,法律事实通常更被社会认可,因而更具有法律效果。庹继光教授谈了记者无须达到法律事实的两个原因。他指出,法律事实是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行使的产物,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必须严格标准和要求;新闻事实只起监督作用,对于涉及者的后果相对较轻,但也不能随意降低标准,任性而为。庹继光教授以辛普森案件为例,讲到法律事实获取有严格程序,相关部门和执行人员可以动用国家强制力,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他说,法律事实与新闻事实运作逻辑不同,如果苛求新闻事实达到法律事实的高标准,会桎梏新闻监督。
庹继光教授认为,记者在追寻真相中应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刺探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不能敲诈勒索、侮辱诽谤、侵害他人人格权;不能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不违背民族政策。记者要坚持新闻专业主义原则,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同时也从认知、价值和操作三个层面讲述记者采访法律保护的机理、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他谈到,对于记者的事实、真相标准过高,会导致记者无法报道,尤其是进行调查、监督性报道。
以《新京报》胜诉中曼石油、《新京报》终审胜诉“世奢会”为典型个案,庹继光教授总结了记者获得法律保护的方法。他指出,记者要提供证据,表明自己履行的职业责任;影像、视听资料、通话记录等证据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庹继光教授寄语未来的新闻人,在网络与后真相时代,新闻专业人员对于真相的揭示和挖掘显得尤为重要,应学习掌握采访所需的相关法律规范和保护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
讲座最后,庹继光教授与现场师生进行了热烈互动,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赢得了阵阵掌声。
主讲人简介:庹继光,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后,四川师范大学教授/郑州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国家创新基地兼职研究员,复旦大学、四川大学新闻传播学专业正高级职称评议专家,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等高级别课题多项,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