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法:新文科建设系列学术讲座”第四讲:著名媒体律师富敏荣在山大威海校区评析媒体侵权经典案例
文/仲少华 图/崔志源
12月21日晚,由文化传播学院和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新闻与法:新文科建设系列学术讲座”第四讲在威海校区网络楼报告厅开讲。著名媒体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富敏荣作了题为“十大媒体侵权经典案例评析”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文化传播学院副院长张文祥教授主持,文化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和法学院部分师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媒体侵权经典案例评析与《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司法解释建议稿》内容简介。富敏荣律师首先从“媒体时代”的划分切入,对媒体1.0、2.0、3.0时代的媒体侵权主要特征进行了简要介绍。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属于媒体1.0时代,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侵权纠纷通过党政机关沟通协调解决,并未发生新闻官司。市场化媒体的出现开启了媒体2.0时代,新闻媒体除了作为宣传工具外,逐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媒体侵权案件频发,同时对推动司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拥有学者+记者+律师三重身份的富敏荣律师,正是这一时代的亲历者与见证者。他认为,目前以媒体融合为鲜明特征的媒体3.0时代是对传统媒体的重建阶段,新闻媒体侵权案件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表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挑战。
在讲座第一部分,富敏荣律师为大家评析了14个自身亲历或代理的媒体诉讼案例,回顾每个案例的详细经过,提出对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并对案件的重要价值进行专业评价,反映出三十多年来媒体蓬勃发展所涉及的各种诉讼对新闻业界的影响。富敏荣律师着重对几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为大家带来了涉及名誉权、著作权等相关重要问题的思考与启发。
在涉及人格权侵权经典案例评析中,富敏荣律师提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起新闻官司“杜融诉《民主与法制》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刑事诽谤案”作为20世纪中国最经典、影响最大的案件之一,开创了公民运用法律方式寻求对自身名誉权保护的先例,也开创了新中国记者因撰写文章而受到刑事惩罚的先例。“刘兴中诉《工人日报》、黄迅超、汪博天案”本是一场普通的新闻官司,却因为在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提起再审,从而被称为“中国新闻官司抗诉第一案”。“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案”将言论主体的言论内容是否真实与媒体的报道是否真实区别开,并将媒体的责任与言论主体的责任区别开来,作为“区分新闻爆料人失实还是媒体报道失实第一案”,是法院探索的一种新的思路。“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把“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写入裁判文书的案件。“谢晋遗孀诉宋祖德、刘信达案”是博客名誉侵权的典型案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以及博客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新的思考和指引。
在涉及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的评析中,富敏荣律师提出,“樊祥达诉张弘、富敏、上海电视台《上海人在东京》电视剧改编案”厘清了“改编”、“修改”和“歪曲”、“篡改”等行为的边界,提出了相关影视作品和播出过程中潜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对于研究影视产业相关活动的法律问题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陈佩斯、朱时茂诉春节联欢晚会小品著作权案”明确界定了春节联欢晚会和晚会中具体节目的法律性质,对于两种著作权的冲突和区分做出了具体判定。“《花轿泪》、《巴黎泪》作者及译者侵权案”是我国关于自传体文学类翻译作品侵权责任纠纷第一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院受理的第一例“不告作者告译者”,后追加原作者为共同被告的名誉权案件,对于翻译作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明确具有重要意义。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富敏荣律师就本人参与的2005年中国记协委托课题项目成果——《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司法解释建议稿》的重要内容作了介绍。基于对第一部分所评析的案例中反映出的新闻实践与司法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补充。对于“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作者侵犯名誉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在连续性报道中,阶段性事实与最终结论不符的,能否认定为报道失实?”“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免除侵权贵任?”“对公共人物提起名誉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因转载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13个侵权法理争议提出具体立法建议,有利于司法界进一步了解新闻工作性质和新闻工作规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有关新闻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讲座最后,全体师生对富敏荣律师表示衷心感谢。该讲座实践应用价值和学术理论价值并重,为新闻和法律学子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受到了在场师生的热烈欢迎。
媒体侵权经典案例详表
序号 |
时间 |
案例名称 |
涉及法律问题及意义 |
1 |
1988 |
杜融诉《民主与法制》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刑事诽谤案 |
新中国历史上第一起新闻官司,开创了公民运用法律方式寻求对自身名誉权保护的先例,开创了新中国记者因撰写文章而受到刑事惩罚的先例。 |
2 |
1996 |
樊祥达诉张弘、富敏、上海电视台《上海人在东京》电视剧改编案 |
本案判决厘清了“改编”、“修改”和“歪曲”、“篡改”等行为的边界,同时也界定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忠实于原著”与改编者对于创作新作品时的自由度等相关问题。 |
3 |
1996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民主与法制》案 |
本案充分展现了公权力与媒体冲突,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与公权机关的权益如何获得平衡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
4 |
1998 |
刘兴中诉《工人日报》、黄迅超、汪博天案 |
“中国新闻官司抗诉第一案”。本案在舆论监督纠纷中堪称经典,因为一审法院将报道此案的一家媒体告上法庭,司法机关罕见的成为原告。 |
5 |
1999 |
陆俊诉《羊城体育报》案 |
本案真正的价值在于法律对“新闻源”问题的判断,同时也是一场“尘封”的媒体冤案。 |
6 |
1999 |
《花轿泪》、《巴黎泪》作者及译者侵权案 |
我国关于自传体文学类翻译作品侵权责任纠纷第一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院受理的第一例“不告作者告译者”,后追加原作者为共同被告的名誉权案件。 |
7 |
2001 |
陈佩斯、朱时茂诉春节联欢晚会小品著作权案 |
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法院明确界定了春节联欢晚会和晚会中具体节目的法律性质,具体节目的创作者亦享有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 |
8 |
2002 |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 |
该案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把“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写入裁判文书的案件。在公众人物概念和实际恶意原则尚未被官方正式采纳的情况下,本案合议庭的探索弥足珍贵。 |
9 |
2003 |
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案 |
区分新闻爆料人失实还是媒体报道失实第一案。将言论主体的言论内容是否真实与媒体的报道是否真实区别开,并将媒体的责任与言论主体的责任区别开来,这是法院探索的一种新的思路。 |
10 |
2005 |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湖北省文化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吴柯蓝案 |
本案是报道新闻发布会引发的官司,最大的价值毋宁说是保护了媒体如实报道公共场合言论的权利,更在于保护了公民仗义执言的评论权利。 |
11 |
2009 |
谢晋遗孀诉宋祖德、刘信达案 |
本案作为新媒体时代下博客名誉侵权的典型案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以及博客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新的思考和指引。 |
12 |
2010 |
《新快报》诉《新闻记者》案 |
本案系不多见的“媒体诉媒体”的案件,本案的价值在于:怎样面对新闻的真实性?怎样看待有意的新闻造假和无意的虚假新闻;媒体既是舆论监督的工具,也是舆论监督的对象,因此要接受同业监督;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的要求有何不同?侵权的边界又该如何厘定? |
13 |
2011 |
范增诉郭庆祥、《文汇报》案 |
本案主要向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应该如何评价一个艺术家的创作作品?艺术评论和恶意诽谤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媒体应当如何刊发评论文章,应当尽怎样的注意义务?文艺批评的尺度如何厘定?作为公众人物的艺术家是否应当容忍他人对于自己作品的评价与批评?事实陈述与观点表达的界限在哪里? |
14 |
2012 |
李莉诉微梦创科案 |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管辖地和被告。本案当时系根据江西高院出台的《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将网络终端连接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
主讲人简介:
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1986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法学学士。曾任《民主与法制》记者,中华工商时报和科技日报驻上海记者站站长。任兼职律师,后转为专职律师。曾经或现任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联、上海市科协以及上海主要媒体等常年律师,擅长媒体法和知识产权诉讼。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佳卫士。2015年出任“上海市知识产权咨询专家”。2016年被评为“首届中国传媒法影响力人物”。2005年成为中国记协《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课题组成员。2012年成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