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与传播”暑期学校专题讲座】暨南大学林爱珺教授来校区讲授新闻侵权与伦理
文/王也 孔令媛 赵晗阳 张贺琼 图/王也 赵晗阳
7月21日上午,文化传播学院和翻译学院合办的“修辞与传播”研究生暑期学校在闻外楼316开启第八讲。本次讲座由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林爱珺教授担任主讲嘉宾,文化传播学院副院长张文祥教授主持。翻译学院、文化传播学院部分教师及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林爱珺教授以“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侵权与伦理反思”为题,提出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路透社的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应知法、守法、敬法、诚信、良善地使用媒体、坚持新闻专业守则。林爱珺教授围绕新闻侵权的几次浪潮,讨论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诽谤、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热点问题,以及新闻传播中的人文关怀与职业道德等,讲解如何做好公正评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等,以及如何在报道中把握报道方向和报道尺度,坚守信息准则和法律准则。
林爱珺教授以中国新闻侵权四次浪潮开场,回顾了徐迅教授在《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中的主要观点,认为1987年、1989年、1993年、1999年分别是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四次浪潮时间节点。第一次浪潮期间,《民法通则》的出台和实施为公民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人们开始意识到新闻也不能任意侵犯公民人格权。第二次浪潮期间,中国经济繁荣发展,市场化进程加快,报业发展迅速,报纸上明星报道增多,这一时期媒介侵权案件原告更多是明星,如李谷一诉《声屏周报》。随着中国经济改革步伐加快,报纸上企业报道增多,第三次浪潮中媒介侵权案件原告主体更多是企业。第四次媒介侵权浪潮的媒介侵权案件则以公共官员状告媒体侵权为主。
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网络会放大媒体侵权的后果,也会带来更多的舆论风险。林爱珺教授提出,在随着新媒体时代而来的第五、六次媒介侵权浪潮中,媒介侵权主体更具复杂性,昔日作为被告的媒体频频成为原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侵权的渠道和方式也更加多样;新媒体传播的广泛性、迅捷性,以及缺少规范,导致侵权后果的不可预知性增大。针对这种新现象,我国正在进行数据立法,重新审视《侵权责任法》是否能够规范当前在信息传播领域的一系列侵权问题。
林爱珺分析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她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侵害自然人名誉权与侵害法人名誉权,其中侵害自然人名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侵犯法人名誉权主要包含精神损失和商业信誉降低。新闻侵害名誉权一直是新闻侵权的最主要类型,记者和媒体的败诉率也最高。侵害名誉权有三种主要形式,即侮辱、诽谤、新闻失实。林爱珺教授梳理了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网络上发布诽谤不实信息、辱骂恐吓他人、发布信息索要财物,也会构成名誉侵权,情节严重还可能分别构成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在“微博第一案”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一案中,周鸿祎在微博等网站上发布数十篇博文,向公众披露360与金山的恩怨和杀毒行业互相攻击的黑幕。法院认定,周鸿祎的言论构成对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发表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在张铁林诉周璇及《成都商报》侵害名誉权案的判决中,法院充分尊重了新闻规律,不仅体现了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区别,对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媒体责任和言论主体的责任作了区分,并注意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在分析网络环境下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频发原因时,林爱珺教授认为,实施侵权行为成本较低、实施侵权简单便捷、“被告”难找且网络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隐匿性,使得网络极易成为个别人发泄私愤的工具。
在讲解媒介侵害肖像权部分,林爱珺教授首先向同学们提出几个关于肖像权的问题:什么是肖像?新闻照片、影视剧照中的个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肖像权?杂志封面刊登他人肖像如何才能避免侵权?如果没有营利目的,是否可以不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果是善意使用肖像,是否可以不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做表情包是否侵权?哪些情况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听取同学们回答后,林爱珺教授表示,在网络新媒体环境下,我国肖像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以凸显,肖像侵权纠纷问题很值得研究。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新闻报道,还是广告使用,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性。知名杂志《精品购物指南》对运动员刘翔跨栏的新闻图片进行修图后成为该杂志的封面。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侵犯了其肖像权,而精品购物指南则认为只是利用了一张新闻图片做封面报道,与商家的购物节广告没有关系。一审认定杂志使用照片属于新闻报道使用,不构成侵权。二审改判,认为该杂志封面照片不构成新闻报道合理使用,而是广告行为,因为照片中的动作、形态、力度与原图相比有了很大差异,这些修改和使用并没有经刘翔本人同意,构成肖像侵权。在这个一言不合就斗图的时代,表情包的制作与使用是否侵犯了肖像权?林爱珺介绍了演员葛优诉艺龙网一案:“葛优躺”在网络上爆红后,艺龙网擅自使用“葛优躺”的形象制作各种表情包,被葛优诉至法院并胜诉。林爱珺教授认为,未经许可,多次使用肖像权人的(表演形象权人)剧照,且具有明显商业属性的,构成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犯。肖像权具有一定的物质属性,同时保护其中的人格权精神利益。将人物肖像制作成表情包,涉及到肖像的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我国现有法律对肖像权保护很不完善,保护的仅仅是使用专有权,亟需完善肖像权的立法。
林爱珺教授以戴安娜王妃之死的案例引入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问题,强调隐私权保护的严峻性。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宪法》第38条、39条和40条,《民法总则》第110、111条,《民法通则》第10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都对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真实姓名、单位、电话号码、照片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2015年,女星黄奕起诉其前夫黄毅清在微博上持续性发表侮辱、诽谤言论,公开透露黄奕个人隐私,侵犯了黄奕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黄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奕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对于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相关责任人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并在权利人提出合理主张后第一时间屏蔽非法信息。
林爱珺教授还介绍了“成都女司机被打”、“高铁霸座男”等事件中个人隐私泄露情况,指出提高对用户数据使用的规范性,同时保障用户对信息使用的知晓权、要求保密权、利用限制权等的必要性。为了保护大数据时代的用户隐私权和个人数据,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首先引入“被遗忘权”的概念和制度。我国如何建立相应的制度,也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新闻报道中如何体现新闻专业主义和人文关怀,一直是新闻业界和学界关注的问题。林爱珺教授展示了多个缺乏人文关怀的新闻报道案例。如在大连“5·7”空难发生后,记者拍下打捞人员打捞到黑匣子的欣喜神态,并将其作为新闻配图。林爱珺教授就此引导大家思考:这样的图片作为灾难新闻报道配图是否恰当?她认为,新闻记者在报道灾难新闻时,需要把握受众心理,体现人文关怀。灾难事件报道必须同时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和“精神需求”,除及时报道灾难,理智、科学分析灾难之外,还应考虑到受众的内心体验,让受众了解灾难真实情况,关注生命在灾难中的尊严与价值。因此,灾难新闻报道需要遵循几点原则:客观报道灾难;关注灾难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生存状态,并对其进行情感安慰;从灾难事件中发掘并宣扬人性的善与美;为公众提供认识与应对灾难的科学知识。
林爱珺教授还分析了自杀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在多篇对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的报道中,一些媒体为了追求所谓的真实细节,展示死者及其家属的图片,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这种做法是对死者及其家属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甚至一些媒体为了挖掘富士康跳楼事件中的噱头,在新闻采访和写作中不顾具有潜在自杀倾向人群的感受和脆弱心态,一味对富士康跳楼事件进行“深挖”,其背后是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媒体如何在自杀报道中体现人文关怀?林爱珺教授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媒体,除非与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否则在标题中应当避免使用“自杀”这个词;媒体在采写过程中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自杀事件的报道更多应着力于挖掘导致自杀的复杂原因,向公众传达自杀者对其家人和朋友造成的严重伤害,揭示自杀的恶劣后果,体现出对生命的人文关怀;并且自杀报道不应被重点报道,媒体还要谨慎考虑自杀事件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被反复报道或者被更新。
专家简介:
林爱珺,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兼国际学院副院长。毕业于汕头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复旦大学新闻学博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闻史学会舆论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新闻史学会传媒法规与伦理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传媒法与新闻伦理、风险沟通与应急管理。在法学和新闻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舆论监督与法律保障》、《舆情信息工作指南》等。主持并完成教育部课题《传媒与知情权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重大突发事件依法报道的新闻机制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专项基金课题《舆情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大众传媒与公民道德建设》、《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舆情内在机理研究》;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与法规》。